1. 国家赋予的法定优惠政策
( 1 )在高新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生产的设备及仪器,经过批准,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 3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2010 年前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 4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5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6 )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 15%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 15% 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 郑州高新区特别制定的内部优惠政策
( 1 )高新区对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 “ 零收费 ” ,省及省级以上费用由高新区财政代企业上缴。
( 2 )在高新区兴办企业,企业名称由高新区工商分局直接核准;高新技术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在高新区内新办冠 “ 河南 ” 名称的,由高新区工商分局代理办理注册登记。
( 3 )在高新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万元。
( 4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出资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 70% 。
( 5 )在高新区兴办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可以先注册登记,后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许可手续。
( 6 )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连续两年无违章违法记录的,经高新区工商分局审核,可享受工商免检待遇。
( 7 )高新区优先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 4 个重点产业。每年按财政预算的 2% 设立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用以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工业结构调整、区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 8 )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 1% 设立外贸奖励基金,用于建设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 9 )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 10% 设立科技三项经费,其中 , 单列 4% 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高新区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资金匹配 , 支持高新区企业的科技成果孵化、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和重大项目科研补助。 6% 有偿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择优提供资金配套。
( 10 )高新区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产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和贴息范围的中短期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的贴息,贴息最高额可达 100 万元。
( 11 )积极发展经济适用房,已参加房改人员,可在高新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鼓励单位向在高新区购房的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 300 元的交通补贴,该补贴可计入企业成本。享受货币化补贴到高新区购房的人员,其住房标准提高一个档次。
( 12 )对在高新区内购商品房且年度内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在 5000 元以上的,按已纳税额本级留成部分的 60% 奖励购房者。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购房者,累计最高可享受 5 年优惠。
( 13 )到高新区工作或居住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户籍及人事优惠政策:
a 、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外省、市公民,凭房屋产权证即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迁移人数不受住房面积限制。
b 、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到郑州市或高新区人才中心存档后,凭毕业证即可办理户口迁移。
c 、在高新区工作 3 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落户高新区。
d 、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技师、高级技工、高级工),可以落户高新区,并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e 、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不受时间和年龄限制,只要一方为高新区常住户口,能够证明迁入人与其为直系亲属关系者,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 14 )凡年纳税形成的区财政收入在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学待遇;在高新区投资达到规定数额的投资人,可优先、优惠解决子女入学、借读问题。
( 15 )实行限时办理制度,项目单位在高新区申请办理的事项,需 1 个部门办理的当日或 2 日内办结;需 2 个以上部门办理的, 3 日内办结;需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协调的,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 16 )实行窗口办文制度,项目单位申请办理事项,由高新区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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